中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所属分类: 保险实务 更新日期:2007-4-7 19:11:19 阅读次数:2318

  中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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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各级公司会计核算,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公司及其营业机构。
三、各级公司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总公司计财部负责一级科目和重要明细科目的增设、减少或合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明细科目。县级公司无科目设置权。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级公司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各级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 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本制度制定了本公司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内部会计报表均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各分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4天内、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6天内、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总公司计财部。各级公司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遵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内部会计报表的填列以各币种的“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对外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规定的外,以人民币金额填报。
各级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及对外报送的打印会计报表均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送日期等,并有公司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
五、各级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保财发[1996]2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本公司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帐,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
出口信用险业务由分公司为总公司代办,由总公司独立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编报会计报表。
二、本公司法定分保及非法定分保业务均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三、本公司采用表结账不结的办法实行按月结计盈亏。并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摊各项费用开支、提取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保险保障基金等;月末按会计数据进行法定分保的账务处理,待收到业务部门的业务账单时以红字冲销原账务,同时按业务账单数据重新入账。
四、本公司实行分险核算办法。总公司分险核算的险种分为: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及其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种植业险、养殖业险、建筑安装工程险、责任险、飞机险、卫星险、核风险、石油开发险、其他险等险种。
出口信用险业务分为短期险、中长期险和其他险。
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各险种只核算承保利润。利润表中所列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和准备金提转差直接记入各险种;营业费用按各险种保费收入比重分摊。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以外的收支,不记入各险种利润。
五、本公司出口信用险、长期工程险等一年以上(不含一年)长期业务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办法。出口信用险业务实行3年期结算利润,长期工程险业务实行按工期结算损益的办法。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业务,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六、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七、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月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月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对出口信用险、长期工程险等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险种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年终,对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业务,将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月末按自留保费及规定比例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6.总准备金,是指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为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八、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㈠备抵性准备包括:坏账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1.坏账准备: 年末,按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账户(借方)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
2.贷款呆账准备: 年末,按贷款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
3.投资风险准备: 年末,按上年末投资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
㈡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账、贷款呆账、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账准备、呆账准备、风险准备。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㈢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1.坏账准备在“应收利息”、“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2.贷款呆账准备在“贷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3.投资风险准备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九、外币业务核算
1.本公司实行外汇分账制。对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同时,按规定汇率分别折成人民币(美元),编制报表。对发生的未在银行开户的外币收支,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成美元入账。
2.年末,应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结转损益后,应将各种外币业务的损益,按决算日汇率,结计为人民币损益进行分配。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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